2月24日,证监会、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试行办法》)同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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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企业依法依规境外上市,配套《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联合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国家档案局对《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9号)(简称“原《规定》”)进行修订,形成了《规定》。《规定》将为相关主体在境外上市活动中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提供更清晰明确的指引。
证监会表示,将持续推进资本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积极拓展现有跨境监管合作机制的有益成果,营造良好的境外上市监管环境,支持企业依法依规境外上市。
原《规定》已不适应当前情况
原《规定》发布于2009年,是一部规范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有关保密和档案管理事宜的规范性文件,对境内企业向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涉密或敏感信息应当履行的程序作出了规定。适用范围为“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公司”,并规定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参照执行。
十多年来,原《规定》在规范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的信息安全管理、特别是对外提供审计工作底稿的程序管理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随着形势变化,原《规定》日益面临一些不适应的情况:
一是覆盖面不全。近年来不少境内企业以间接方式赴香港、美国等境外市场上市,而原《规定》并不适用于此类公司,存在一定的规范盲区。
二是不适应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监管改革方向。《管理试行办法》对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上市活动统一实施备案管理。原《规定》须相应作出调整。
三是不适应跨境监管合作的要求。近年来国际资本市场跨境监管合作的实践不断深化,有必要对相关制度安排予以完善,为下一步安全高效开展合作提供制度保障。
明确企业保密责任
据记者了解,《规定》共十三条,主要进行五方面修订:
一是保持与上位法等相关规定的衔接。增加《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上位法律以及《管理试行办法》为依据,并将原《规定》标题和正文中出现的“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的表述,参考《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表述进行调整。
二是将适用范围扩大至境外间接上市企业。删除原《规定》中关于境外上市公司的定义和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参照执行的规定,与《管理试行办法》保持一致,将“境内企业”定义为包括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和间接境外发行上市主体的境内运营实体。
三是增加程序性要求,明确企业保密责任。为使企业切实担负信息安全主体责任,《规定》要求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向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披露,或者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等提供、披露文件资料时,遵守保密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境内企业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资料时,就提供的涉密敏感信息具体情况提供书面说明,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妥善保存上述书面说明以备查。
四是明确会计档案管理要求。明确境内企业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会计档案或会计档案复制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五是修改有关境外检查的规定。结合跨境审计监管合作的国际惯例,删除原《规定》中关于“现场检查应以我国监管机构为主进行,或者依赖我国监管机构的检查结果”的表述。结合《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明确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就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相关活动对境内企业以及为该等企业提供相应服务的境内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检查或调查取证的,应当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证监会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双多边合作机制提供必要的协助,为安全高效开展跨境监管合作提供制度保障。
据记者了解,《规定》于2022年4月2日至4月1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社会意见25份。从征求意见整体情况看,各方意见不涉及《规定》主要修订事项,主要集中在关于《规定》中部分概念的澄清解释、不同情形下需履行程序的具体操作细节以及一些文字性修改建议。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国家档案局对相关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对部分合理意见予以吸收采纳。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