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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月17日消息,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锰等2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3〕61号,以下简称“指标体系”),并于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指标体系增加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分类。原有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为6类,修订后的指标体系为9类,将资源能源消耗指标调整为能源消耗、水资源消耗以及原/辅料消耗三个指标,新增碳排放指标,更加重视主要资源能源节约增效,推进行业清洁低碳转型。将电解锰渣无害化、电解锰生产采用无铬钝化工艺、聚氯乙烯生产减少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等行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纳入指标体系,并结合行业发展现状对相关指标数值进行了修订。
此外,修订后的指标体系更强调整体性,除限定性指标要全部达到相应级别基准值且总分≥85外,Ⅰ级清洁生产水平评定时,所有非限定性指标均要达到Ⅱ级基准值要求,Ⅱ级清洁生产水平评定时,所有非限定性指标均要达到Ⅲ级基准值要求,有效防止清洁生产Ⅰ级、Ⅱ级水平企业仍存在非限定性指标严重不达标的情况。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